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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纪发[2009]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内财签[2009]35号),现就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区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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