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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全省“早餐工程”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早餐龙头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2、具有一定的主食加工配送功能,实行连锁经营,连锁店铺在20个以上,对属于其所有的早餐店、早餐亭、早餐车等经营网点实行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服务等连锁管理模式。
  3、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使员工不断适应本岗位的服务技能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三)早餐店
  1、营业面积不少于50M2。
  2、加工食品的工具、器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3、制作煎炸食品应避免高温或长时间加热。保质期内的待售食品应作保鲜处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
  4、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应与早餐店规模相配套,餐厅宜提供醋、酱油、辣椒油等调味品。
  5、有专人负责餐具的清洗和消毒,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备,选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设盖。店铺周围不得有垃圾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
  7、加工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隔餐食品必须在冰箱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用前彻底加热;不得加工销售腐败变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8、外购加工好的早餐品种时,必须索取加工点的《卫生许可证》,并用洁净的容器盛放运输。
  (四)早餐亭
  1、亭体应坚固密闭,主体部分宜采用塑钢铝合金或不锈钢等建筑材料,内壁四周及天花板应光洁平整,亭内地面使用易清洗的防滑材料铺设。
  2、地面干爽整洁、无水迹、无污渍;操作台面使用无毒无害材质制作,做到整洁无杂物,无污渍、无灰尘,玻璃罩具光洁明亮。
  3、内壁无任何不洁,亭内角落无尘土、无任何杂物及垃圾堆放。
  4、所销售食品应配有包装。所销售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根据食品经营品种配备必要的食品加热设备,其加热、销售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
  6、保质期内的待售食品应作保鲜处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
  7、使用专用的食品销售工具或一次性手套。
  8、在销售过程中应做到食品与杂物、钱币分开存放,不得用接触钱币的手直接接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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