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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全省“早餐工程”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全省“早餐工程”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
(辽商函〔2009〕56号)


各市商业局(委):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全省“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8]27号)文件精神,各市“早餐工程”建设工作正逐步展开。为科学、规范、扎实推进全省“早餐工程”建设,现将《全省“早餐工程”建设试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全省“早餐工程”建设试行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早餐工程建设应符合《早餐经营规范》国家行业标准(SB/T10443-2007)要求。
  (二)早餐经营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消防许可、环保许可及相关资质。早餐亭、早餐车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三)早餐经营网点应将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等进行明示,并严格按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四)从事早餐经营服务的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早餐亭、早餐车不占道经营,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早餐网点布局符合所在城市餐饮网点规划要求。
  (七)早餐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卫生制度等。
  二、具体要求
  (一)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1、一般建筑面积应在1000 M2以上,相应提供配送的固定早餐网点不少于10个,或流动早餐网点不少于20个,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早餐服务收入占50%以上。
  2、具有主食等餐饮食品生产加工厂区或中央厨房;具有采购、仓储、品控、包装、配送等配套功能设施;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加工、统一配送、统一管理;具有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工作制度、品质控制、安全保障、回收与召回等各项制度措施。
  3、应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保温专用车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应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4、配送的食品属于委托加工或集中采购的成品,对所选择的食品供应商应按相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考察、评估和资格认定,并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
  5、所有配送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 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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