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2006-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2006-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字[2007]13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为保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2006-2007年晋升岗位等级(职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晋升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人员(含聘用人员),列入晋升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范围。
  二、晋升岗位等级(职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的人员;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技术工岗位已转正定级的人员;普工转到技术工岗位工作并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年限达到规定的学徒期限一半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参加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10年并聘任在初级工岗位满5年的工勤人员,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三)工作年限20年并聘任在中级工岗位满5年的工勤人员,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四)工作年限25年并聘任在高级工岗位满5年的工勤人员,在现有技师和拟申报技师人数不超过设区市市直单位、本县(市、区)或省直各部门(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人数2%的限额内,可申报晋升与高级工相同工种的技师职务。
  (五)新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和2004-2005年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之后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现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申报晋升岗位等级(职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