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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服务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严重超越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的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本次清理整顿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非法集资、是否高利转贷、是否虚假出资、是否抽逃注册资本、是否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能力显著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5日至9月20日)。各设区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76号)精神,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整顿的紧迫感,积极部署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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