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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三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 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九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在选址、规划、建设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

  (一)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部门的安全,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

  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安全控制区域由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深圳市国家保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科工贸信、规划国土、建设、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警备区,在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安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划定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与本规定同时实施。

  安全控制区域由前款规定单位根据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部门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安全控制区域内容。

  第六条 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是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发改、科工贸信、规划国土、建设、民防、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深圳警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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