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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止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的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工作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贯彻落实的意见》(甬党办〔2009〕22号)精神,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查找已制订出台的规章制度与《意见》的要求是否一致,对与《意见》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应进行修订。对修订及今后新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事先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监察局等单位的意见。对《意见》下发以来已实施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从2009年5月1日至8月31日),要对照“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1)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项目由市级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机构)填写,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填写。9月20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表送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系人:高庆林,电话:87187107),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严格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监管招投标当事人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阶段有关法定时限的规定,严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合同联合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特殊情况,应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违反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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