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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9〕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各类企业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2010年7月1日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接收南宁市生源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双方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后,由财政根据属地原则,按每接收一名高校毕业生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如企业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退回财政补贴资金。

  (二)安排专门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聘用;国有企业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增人指标专门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基层就业。参加中央、自治区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门项目,被选拔招募到城乡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可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南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聚集效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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