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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8〕1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127号)精神,确保我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到2009年底全市有75%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禁吸戒毒工作进一步得到巩固,戒断巩固率不断提高,吸毒人员逐年减少,社会面上无失控漏管吸毒人员,戒毒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职责分工
  成立由市禁毒委委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向福任组长,市综治办主任谭林、市禁毒委委员、市禁毒办主任唐兴勇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刘洪恩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二)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三)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戒毒康复工作,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监测工作,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
  (四)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县街道和乡镇将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戒毒康复工作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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