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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黔府办发(2009)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黔府办发(2009)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7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0号)第三条第(四)款“鼓励各旅游相关单位技术创新和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优秀专利奖以及省优秀专利奖、著名商标奖、名牌产品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中有关“名牌产品、名牌产品奖”的字样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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