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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当前新闻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当前新闻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新出报〔2009〕170号)


本市各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精神,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更好地把握舆论导向,规范报刊出版活动,推动上海报刊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近期对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市委宣传部的有关部署,现就做好本市当前新闻报刊出版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
  1.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负起管干部、管导向、管资产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对所属报刊出现重大内容错误问题,主管单位要承担领导责任,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主办单位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2.报刊主管单位要在本部门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报刊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重大宣传、报道和选题计划,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认真审读报刊出版内容。报刊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送审读简报。对审读中发现的含有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违反宣传纪律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刊主管单位应及时报送审读专报。报刊主管单位的审读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报刊出版单位。
  3.报刊主办单位要认真监督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做好出版工作,严格监督并正确行使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或者选题计划的决定权,重要稿件的发表权和所属报刊的发行权。
  二、报刊出版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出版活动。
  1.报刊出版单位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内容把关,加大正面舆论引导力度。
  2.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报刊出版的办报办刊宗旨及定位管理的要求,对执行定位管理的情况立即进行自查,即自身目前的定位是否符合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定位管理要求,符合的应严格按照定位要求执行,不符合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和整改。严禁超越定位管理要求,擅自变更办报办刊宗旨。因改革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定位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报刊出版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虚假失实报道,尤其是要把握好对金融信息、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各类事故等重大事件报道的准确性,要从权威部门和正规渠道获取信息,要认真核实信息内容,不得采用未经核实的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把握不准的新闻或重大政治性题材的报道,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防止刊登观点错误或内容失实的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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