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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与农牧区综合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完善机构、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建设、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和建立健全各项激励约束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健全、机制灵活、配置优化、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一主多元”的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力争五年内在全区基本健全县、乡(镇)或区域性农牧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公益设施管理等公共服务机构。
  2.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待遇进一步提高,形成拴心留人和茁壮成才的良好环境,科技推广队伍得到稳定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力争到2015年,每个行政村有1名农牧民科技人员。
  3.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服务功能拓展,手段升级,能力增强,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对农牧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到2015年科技对农牧业生产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
  三、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县及县以下的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推广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和服务;动物疫病防治、疫病和检疫诊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鼠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监测、强制性检验;农牧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和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水利水电技术服务;农牧区公共设施服务;农牧民的培训教育和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等。
  (五)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特色产业、现代农牧业发展、乡镇综合改革和财力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重点加强县、乡 (镇)两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乡(镇)两级农牧业综合服务机构。基层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6]40号)精神和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兽医机构职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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