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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要切实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和执法作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针对不同许可事项的性质及相关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抓住关键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合理的批后监督检查频率,适时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市场信用体系。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备案材料,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保留的备案项目中,就“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应“提供材料”明确如下:(1)已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工程概算;(2)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有关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安排,以及其他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3)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原件;(4)总(分)包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一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完结,而是政府监督工作的开始,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备案资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提供材料”等问题。规划条件核实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存档的原审批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现场审核;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供该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提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还需由施工单位出具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规划条件的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应按项目进行联合验收。由于分期开发建设,确需分期进行联合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应在建设单位采取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整体建成的措施后进行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后一期的联合验收应对整体项目全部剩余部分进行联合验收。有关部门要跟踪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后期开发建设中项目规划条件等法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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