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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条例》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09年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和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条例》施行前后,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公众了解《条例》,并运用《条例》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思想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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