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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建函[2009]277号)


各设区市建委、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是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重大举措。各级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规划,精心部署,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建设、发改、财政要通力配合,做到人员、经费两个确保落实,圆满完成农房改造任务。

  二、要尽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对农村危房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调查。调查范围为全省被列入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地要摸清底数,分类统计,对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房屋要重点排查;逐村逐户对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现有住房和家庭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准确掌握本辖区各类农村居民危房情况和相关数据,同时请结合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情况,一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调查结果逐级上报,均要有调查统计人、审核人签名,乡镇级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档案,由县级城建局会同发改、财政进行审查汇总,确认无误后,报市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部门核查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

  三、在基础调查的基础上,以市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和产权登记管理,从调查之日起,由基础抓起,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政府补助审批、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归档管理。省上拟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信息化管理,在全省推广应用,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的农村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五、要做好农村建筑节能示范点(村)的选定和申报工作。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做到点面结合,每个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组织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六、各市(区)务必于6月29日前将调查、计划表和存在的问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省发改委投资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附件1: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调查统计表

  附件2: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调查统计表(农民安居工程部分)

  附件3:二00九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表

  附件4: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调查存档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1
  陕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调查统计表

  市
市、县(区)名称整栋危房(D级)局部危险(C级)危房改造计划
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小计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小计总户数面积投资额建设年限
(户)(户)(户)(户)(户)(户)(户)(平方米)(万元)(年)
12345678910111213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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