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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和《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9]84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建委、园林局、市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改善县域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县域城镇快速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县以下建制镇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园林城镇的重要性。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开展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对于推动百镇建设,改善镇容镇貌,提升城镇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及《陕西省加快县域城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将创建园林城镇作为推进县域城镇化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创建工作,促进县域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二、申报范围。根据《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及《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全省县以下建制镇经自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均可按程序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省厅申报省级园林城镇。

  三、申报程序。省级园林城镇由镇政府申请,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省级园林城镇的报告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厅,具体受理处室为省厅城市建设处。

  四、加强创建园林城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附件1: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

  附件2:陕西省园林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陕西省园林城镇标准(暂定)

  1、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

  2、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园林绿化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到位,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编制完成建制镇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中有绿地系统规划内容,并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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