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定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定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9]45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整顿民用爆炸物品流通秩序,稳定民用爆炸物品价格,根据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体制的变化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决定重新修定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差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只有具备经营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并执行我省规定的经营差率。

  二、适当降低经营差率。民用爆炸物品实行顺加作价,经营企业送货到用户的,经营企业最高加价率为爆炸物品出厂价格的19%(不含税);用户到经营企业自提的,经营企业最高加价率为爆炸物品出厂价格的15%(不含税)。经营企业间无论经几道环节到用户手中均不得突破上述标准。鼓励用户直接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减少进货环节,降低成本,减轻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