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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7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工作,推进我省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省厅制订了《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
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工作,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实现我省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创新勘查开发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市场和地质工作规律,突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有机衔接,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矿业权整合与矿业权市场建设相互匹配的运行机制。

  二、加快探矿权审批。对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委托国有地勘单位作为探矿权人。

  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探矿权,省厅以调查函的方式下发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矿业权有无争议的复核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国家及省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受相邻矿权最小间距的限制。

  三、完善探矿权二级市场建设。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及省政府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完成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并出具项目验收文件。

  国有地勘单位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下发前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价款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其后转让国家出资的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07年1月1日以后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经国家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进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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