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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09〕5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及内设机构:

  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24号令的形式颁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学习宣传

  《规定》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整个安全监管系统的一件大事,对于指导和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的各项要求。一是领导同志要带头搞好学习,逐条逐款的领会和把握其内容实质,并立即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学习贯彻实施方案;二是要组织全体安监干部搞好学习领会,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使全体同志全面把握《规定》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责,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要加强对社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规定》内容的宣传,使其了解和掌握安监部门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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