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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投资)日期

价值

处置

方法

处置

方式

备 注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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