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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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