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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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