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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行政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

  (三)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部门将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批复,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五)公开处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州市的,应附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州市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州市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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