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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鲁价格发〔2009〕149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400元;2009年7月1前已按原标准收取年维护费的,应按季度折算将差价退还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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