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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商促进[2009]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9年9月7日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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