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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2009〕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异地商会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外省市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工商经济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以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的联系为手段,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驻深办事处依各自职责依法对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市属其他单位和各区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或其他类似异地商会的组织。

  第五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当冠以“深圳市”字样并加上原籍省名或原籍地市名。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

  不得在深发起设立异地县区级以下(包括县本级)异地商会。

  第六条 设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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