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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14号 2009年7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徐州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市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对低收入省(部)级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解决,中央及省部属企业参照其标准,自行解决。
  三、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困难。市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1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实施帮扶,根据帮扶情况,据实结算资金。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按苏政办[2009]14号文件执行。
  四、发放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按每人2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出,市总工会负责发放。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按苏政办[2009]14号文件执行。
  五、市总工会、人事局和各县(市)、区工会、人事局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动模范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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