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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9]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五日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9]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农村住房安全为目标,加快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三农”发展。

  二、原则要求

  江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以承保农村农户自有住房为标的,以农户自愿参保为原则,按市场化要求运作,政府对参保农户实行保费财政补贴,承保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坏获得合理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贴。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和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开展,并积极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约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江门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统计数为准)。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但不包含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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