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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建筑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结算。
  第五条 原“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委员会” 更名为“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负责对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收取、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原“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结算、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对辖县(市)、贾汪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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