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已收缴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移交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农业办电〔2009〕69号)
各市农业局:
根据全区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关于高毒农药和毒鼠强销毁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彻底消除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的社会危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定于2009年9月17日进行全区高毒农药(含砷的农药除外,下同)和毒鼠强集中销毁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主动与公安、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协作,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移交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按照“先集中、后移交”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指定当地高毒农药和毒鼠强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统一运输单位。各县(市、区)先将收缴的高毒农药和毒鼠强集中起来,统一运送移交到市,再以市为单位集中运送移交给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三、有关收缴单位在移交高毒农药和毒鼠强之前,先将高毒农药和毒鼠强按固态、液态分别进行包装。固态高毒农药和毒鼠强可用内衬塑料膜的纸箱包装;液态高毒农药和毒鼠强如内包装完好,没有外溢,可按固态方式包装,否则用密封的塑料桶包装。每件重量应在15-25公斤之内。如有内包装,每件尺寸最大为22cm×22cm×22cm。在外包装醒目处标注“固态”或“液态”以及收缴单位名称,并贴上封条。毒鼠强要单独进行包装并标注。移交时按要求填写“高毒农药和毒鼠强转移联单”,填写规定及联单样式见附件,可直接从广西农业信息网(http://www.gxny.gov.cn)上下载。
四、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的解运工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专门运输公司负责,并另派车辆和有关人员押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县(市、区)城区内的运输,可使用其它运输车辆。
五、各市要在当地环保、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高毒农药和毒鼠强收集包装、贮存运输、移交接收的监管工作,确保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移交和运输安全,防止发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