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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2009〕50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直担保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精神,积极帮助防范和化解我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切实做好湖南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二、担保机构申请补助条件

  1、在湖南境内依法设立的、省属和市州所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县属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3、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8、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1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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