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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秦政[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将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考核监督,确保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落实。各县区财政要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将按照绩效评估办法,与各县区就业工作实绩、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数和筹集资金的力度等因素挂钩,切实保证就业工作需要。
  三、妥善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2007〕214号)中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对2009年1月1日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对原来未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和申请补贴程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秦政〔2008〕210号文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秦劳社办〔2009〕22号)办理。
  四、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就业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吸纳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单、企业新吸纳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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