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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产〔2009〕65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二)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
  (三)评估前的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
  (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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