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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15号)


  为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开发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开发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二、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开发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开发建设和销售,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说明情况,依法接受调查处理;对经审查认定应当依法拆除的“小产权房”,依法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三、对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或者继续进行建设“小产权房”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开发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或者在查处“小产权房”过程中包庇纵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五、对阻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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