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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监察实施)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监察通知)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专项监察方案一并通知被监察的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监察报告)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监察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问责,作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处理。作出重要监察建议或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方式)
  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等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行政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监察机关实施问责提出监察建议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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