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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六条 (监察重点)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
  (六)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十)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工作方式)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
  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行政效能评估)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与社会评价和软环境测评一并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条 (专项监察立项)
  监察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行政效能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项监察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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