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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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