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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干部保健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市级干部保健病房配置及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干部保健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市级干部保健病房配置及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9]010号)


各市级干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本市市级干部保健病房(以下简称市干保病房)的管理,规范配置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干保病房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承担本市市级干部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市干保病房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按照强化医疗设施、简化生活设施的原则,充分体现安全、有效、简洁、明了的要求,相对统一配置水平,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体配置标准等由市干保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市干保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按照市干保病房配置情况,动态调整相应的床位收费标准。
  (一)市干保病房床位费(含等级费、病室治疗费、空调费等费用,下同)基本标准为每床每日70元。目前每床每日低于70元的,可按每床每日70元标准收取。
  (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市干保病房床位费,经市干保局审定配置标准后,主要部分达到配置标准的,可按每床每日80元标准收取;基本达到配置标准的,可按每床每日100元标准收取;达到示范病房配置标准的,可按每床每日120元标准收取。
  (三)二级医疗机构的市干保病房床位费,经市干保局审定配置标准后,基本达到配置标准的,可按每床每日80元标准收取;达到示范病房配置标准的,可按每床每日100元标准收取。
  (四)因任务需要使用套间病房的,经市干保局审核批准后,可根据实际使用病房的面积,按有关规定折算收取床位费。
  三、市干保病房床位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普通C等病房床位费标准支付;超出部分按照市管保健对象医疗保健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定床位收费标准后,医疗机构提升原配置标准,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床位收费标准。调整后价格,三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每床每日12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每床每日100元收费标准。医疗机构擅自降低原配置标准,则按规定相应降低该医疗机构床位收费标准。
  五、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本市价格、卫生、干保、医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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