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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皖政办〔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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