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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教办发〔2009〕106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从2009年秋季开学始,全区普通高中入学新生将实行电子学籍管理。为保证电子学籍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电子学籍的其他管理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我区高中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字〔2009〕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特制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系统采取网上在线管理,网址: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
  4.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4.1学校基本信息: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教职工数量、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等。
  4.2班级信息:班级代码、班主任姓名等。
  4.3学生信息:班级代码、学生姓名、曾用名、入学年月、学生类别、学籍号、公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籍贯、民族、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流动人口状况、国别及学生简历信息及监护人信息。
  二、注册流程及权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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