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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学校制订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教师及其他人员绩效考核的实施工作。

  各市、县(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细致的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导向,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二、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

  三、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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