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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其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确定。

  五、考核办法

  (一)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定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检查、监督实施过程。

  (二)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绩效考核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可以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立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要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力求既能全面反映教职工业绩和贡献,又简便易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公信力。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视情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一)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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