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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运行〔2009〕7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重点企业:

  为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要求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三日

  广东省经贸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增强我省企业应对危机的实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优质、直接、快速”的服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有关“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要求,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1000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

  (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50%,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的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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