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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渝府〔2009〕14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2009―2010年)》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
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
(2009―2010年)

  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清洁能源”、“五管齐下”净空、“蓝天行动”等系列工程措施,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但空气中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仍然超过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我市“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改善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总量减排工作,加快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前完成主城区现有745台燃煤设施(包括锅炉、窑炉、大灶和茶水炉)清洁能源改造。其中完成719台燃煤设施(包括195台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122台窑炉、320台大灶以及82台茶水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完成20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关停6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新建天然气管网269.5公里,新增天然气工业用量指标2.17亿立方米。

  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累计减少燃煤69.4万吨,减排二氧化硫4.37万吨,氮氧化物0.25万吨,烟尘2.8万吨;主城区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降低0.006―0.008毫克/立方米,空气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对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设施限期改烧清洁能源。

  纳入实施方案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窑炉、茶水炉及大灶等燃煤设施改烧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改造的方式包括煤改电、煤改气(天然气、瓦斯气)及煤改其他清洁能源。

  对纳入“十一五”燃气管网安装计划的53个街道(镇)内的519台燃煤设施改烧天然气或瓦斯气。

  对未纳入“十一五”燃气管网安装计划或不具备燃气管网安装条件的200台燃煤设施改烧液化气、清洁燃油、生物质燃料或改用电能等其他清洁能源。

  (二)对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限期治理。

  对大新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20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全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或对脱硫设施进行改造,同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三)关停主城环保搬迁企业现有燃煤锅炉或窑炉。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业布局规划的燃煤锅炉或窑炉,不再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限期关停拆除或搬迁;对纳入主城环保搬迁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在实施搬迁的同时对原有6台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同步实施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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