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09〕10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主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按照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新发〔2009〕11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责任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我厅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授权委托省卫生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我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向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经我厅审核同意。其申请和审核流程为:
1、申请。
(1)申请设置的网站应符合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主办单位按照第
七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