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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的通知


  示范区县级督导每季度1次,共计4次,每次6~8个乡(社区),每次每个乡(社区)至少3个村(社区服务站),保证全年覆盖所有的乡(社区)和1/3村(社区服务站)。

  非示范区县级督导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每次至少6个乡,每乡至少3个村。

  2、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卫生局根据年度计划及工作任务,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地级妇幼保健及皮防机构按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地级督导不少于2次,每次每个区(县)不少于5个乡(社区),每次每个乡(社区)至少2个村(社区服务站)。

  3、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重点对省、地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与评估。省妇幼保健所、省艾防所安排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省级对五个示范区督导至少1次;对非示范区采取抽样督导。

  4、地、县级开展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各1次。地级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上报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督导资料;县级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督导资料。

  (六)提高职业暴露人群的防护意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和检测中要认真执行各种医疗操作规范、采取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实行普遍性预防原则。

  (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原始登记和数据资料收集、填写、审核、整理、汇总和按时上报。各部门上报资料均应留底。

  县(区、市)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前来本机构咨询、检测、治疗的孕产妇进行分类登记和汇总统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于每月2日统一报县妇保站(所、院)。县级妇保机构负责本辖区报表的收集、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报市(州、地)妇幼保健机构,市(州、地)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妇保所和皮防所,地级对月报表应以县为单位进行汇总上报。省妇保所负责各市(州、地)上报资料的汇总,并于每月的15日,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幼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时间按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修订)要求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报、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5日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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