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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的通知


  ④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知情同意和签署知情同意终止妊娠书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同时提供有效的避孕措施。

  ⑤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在知情选择继续妊娠下,应在知情同意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和所生婴儿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服用,提供住院分娩和安全分娩以及人工喂养等干预措施服务。

  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有条件地区进行CD4细胞检测)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⑥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五)督导与评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完成督导评估工作。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卫生局根据年度计划及工作任务,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县级妇幼保健及皮防机构按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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