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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服务。

  1、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图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做到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的妊娠。

  2、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保健管理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儿童保健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和所生儿童18月龄确证艾滋病病毒感染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的婴儿保健服务、提供各种干预措施和随访,提供住院分娩服务。

  ②地、县两级必须各落实至少一家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纳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终止妊娠等相关服务。

  ③地、县两级必须各落实一家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完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追踪服务,对同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追踪的医务人员应做到固定不变,以保证随访工作质量和得到服务对象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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