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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长江干线除外)。

  1、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2、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3、挖沙船、汽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船舶应在进、出口港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

  (二)货物港务费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向货方(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征收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收入全部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停泊费停泊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锚地的趸船)或浮筒的船舶,按照生产性(生产期间)和非生产性(非生产期间)分别征收停泊费。按非生产性征收停泊费的船舶有:装卸货物及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四)服务性收费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港口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提前公布港口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五)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原则上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重量换算附表5的规定计算。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按实际发生额计收核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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