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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6 应急结束



  现场处置和指挥机构在确认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置结束后,向批准启动预案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提出终止突发性事件应急状态的建议。批准预案启动的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综合有关意见后,宣布终止突发性事件应急状态。

7 预防和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和县(市)、矿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善后事宜。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和解决办法。

8 应急保障

  8.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有关部门、单位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8.2 人员保障

  各县(市)和矿区要落实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人员。应急人员根据突发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3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处置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对突发性事件的协同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奖惩

  市出租汽车行业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对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新出台有关政策侵害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利益,或对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引发突发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存在的可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了解,不做细致工作,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从业人员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突发性事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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